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煙花爆竹等危險品的安全管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有效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現就嚴厲打擊涉及煙花爆竹等危險品的非法行為通告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從事下列非法行為
1.未經許可非法生產、制造煙花爆竹及原材料。
2.未經許可非法經營(含通過互聯網或微信經營)、儲存、運輸、攜帶、郵寄煙花爆竹。
3.已取得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的零售店,必須按照許可證規定地點實行一店一證、專店經營。嚴禁占道經營、流動經營、一證多點或擅自變更經營地點經營。
4.在禁止燃放的時間、地點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5.未經許可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煙花爆竹易燃易爆原材料。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涉及危險品的行為。
二、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公民個人責任
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等危險品,以及技術條件簡陋、安全意識缺失、管理措施缺位等問題,極易引發爆炸、火災等事故,嚴重影響周邊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破壞社會和諧穩定。任何涉及煙花爆竹的非法行為都是埋在我們身邊的“定時炸彈”,必須堅決予以鏟除。
各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依法取得相關許可,規范經營行為,落實安全措施。廣大居民要切實提高安全意識,自覺抵制非法煙花爆竹,做到不非法生產、不非法購買、不非法儲存、不非法運輸、不在禁放區域和時段燃放。
三、鼓勵廣大群眾積極舉報非法行為
希望廣大居民朋友積極向肇東市公安局會及相關部門舉報涉及煙花爆竹等危險品的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等行為線索。(舉報電話:0455-7796821)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凡有上述非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主動向公安機關或應急管理部門上繳非法物品。對拒不停止、拒不改正的,相關執法部門將依法予以嚴厲查處,沒收非法物品及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肇東市公安局
2026年1月21日